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导致不少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旦涉及毒品类犯罪,判处的刑期往往超出自己的预期,家属更是难以接受。那么,涉毒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呢?有轻判的可能性吗?我国刑法根据涉及毒品的具体行为,有详细的罪名规定。第一,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行为,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罪。第二,针对制毒物品,规定了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针对吸食行为,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吸毒罪。所以,我国刑法基本对涉及毒品的每个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在定罪时,是根据具体的行为来确定罪名。例如,制造毒品,涉嫌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涉嫌贩卖毒品罪。在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认定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量刑指导意见,涉毒罪犯罪相比其他犯罪,在量刑时,多考虑的两个量刑因素是涉毒行为的危害性和毒品重量。第一,根据涉毒行为的危害性。一般来说,制造毒品行为,处罚最重,走私、贩卖、运输等行为次之,持有、包庇、容留等行为处罚相对较轻。第二,毒品的重量直接影响刑期的长短。以最常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例,10克以下属于少量,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10-50克的属于“数量较大”,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50克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毒品行为是否确实存在,性质如何认定以及毒品重量是多少,往往是律师辩护的核心要点,也是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突破点。虽然涉毒类犯罪一直是严惩的对象,但也并非意味着必然会重判重罚,具体还要根据案件事实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