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众所周知,律师会见“难”问题,已经是律师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虽然相关的立法已经日益完善,但是实践过程中,律师会见总是会遭遇到各种阻拦,非有一般的实力常常会导致律师会见的不能,在这种环节上,本律师的优势就更加凸显了出来。
我们有一句常说的话,就是“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由于本律师与公、检、法有着良好的互动,和常年不懈的沟通,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因此在办案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公检法的理解和支持,这是我们每个案子得以顺利会见的前提之一。
其次我们有着丰富的会见经验,常年的办案及会见经验告诉我们,律师会见不是简单的见面聊天,而是要求律师在简短的会谈之后掌握尽可能多和重要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及分析,可以说优质的律师会见是成功辩护的基础。本律师必定以顶尖的法律技能、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追求卓越的工作标准,弥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我保护能力之不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入看守所后,家属是不能直接会见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了解相关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以及情感、思想、心理、压力及信息沟通,顺便送交衣物、生活用品,会见越早效果越好!
聘请律师看守所会见的委托人范围: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 配偶委托律师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2. 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委托律师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