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信任是交易的基石。但谁能想到,一场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竟暗藏惊天骗局。2018 年 8 月至 9 月,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场房屋交易,让被害人贾某陷入了一场噩梦。被告人郭某,在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刻意隐瞒了某小区 401 号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的关键事实,同时也对自己身负高额债务的状况只字不提。就这样,贾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高达 680 万元的购房款,其中 200 余万元更是明确约定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解押手续。
然而,郭某在收到这笔巨款后,却将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等支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解除房屋查封和抵押的义务。不仅如此,他还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湖北省武汉市,彻底消失在贾某的视线中。这场精心策划的骗局,让贾某损失惨重。
2020 年 11 月 2 日,郭某终于被抓获归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作出(2021)京 0115 刑初 1116 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郭某不服,以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22)京 02 刑终 3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十分充分。郭某身负巨额债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埋下了诈骗的种子。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表明郭某早在 2018 年 9 月 5 日就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但在 9 月 10 日、21 日,他仍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收款后,他将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支出,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也无退款能力和行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昭然若揭,其行为已远远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事合规建议:
交易前全面审查: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售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前,务必通过合法途径,如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产权状态,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的情况。同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与信用不良或负债过高的对象进行交易。
合同条款细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房屋产权状况、交易流程、款项用途、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对于款项的支付和使用,可约定第三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一方擅自挪用款项。
及时沟通与告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如房屋被查封、产权出现纠纷等,双方应及时沟通并书面告知对方。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培训:房地产交易涉及大量法律知识,交易双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后果。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定期组织法律风险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