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的开庭率不足15%!对被告人与家属有何启示?
在一次深入的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中揭示了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刑事案件二审的实际开庭率竟然不足15%。众多被告人怀揣着对公正的渴望提起上诉,却往往只收获了“书面审理”这一无声的判决,甚至在法庭上“亮剑”的机会都未曾获得便已宣告失败。这种“二审虚化”的困境,不仅将被告人及其家属推向了绝望的深渊,更深刻地映射出司法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严峻挑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刑事案件二审大多不开庭的局面呢?从表面上看,法律条文的限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虽然规定了二审应开庭的几种情形,如“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但“可能影响”这一表述的模糊性,使得二审法院倾向于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一旦认为异议不成立,便倾向于不开庭审理。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或许在于案件内部的请示制度、改判追责机制等复杂因素。这些因素使得二审法官在面临改判决策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部分案件在一审阶段已经向上级法院请示过,如果二审再行改判,无异于“自我否定”,甚至可能对下级法院的考核产生不利影响。当然,在个别案例中,还可能隐藏着一些难以言说的复杂因素。面对二审不开庭的困境,被告人和辩护人律师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对于家属而言,务必高度重视一审阶段。事实上,多数案件的胜负往往在一审阶段便已初见端倪。数据显示,二审的改判率不足5%,这意味着多数案件在一审阶段已基本“尘埃落定”。因此,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争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效化解风险,而非将希望寄托于二审的“翻盘”。其次,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可以紧密围绕《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强调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争议”或“程序违法”问题。例如,若一审阶段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律师可以据此主张这些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从而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同时,一旦发现新的证人、物证或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瑕疵,律师应立即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并详细阐述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二审不开庭的困局,既是司法效率与公正之间的一场博弈,也是对律师专业素养和坚韧毅力的严峻考验。尽管开庭率普遍较低,但每一次为开庭而进行的争取、每一份精准有力的辩护,都在为司法的进步贡献着微光。正如一位同行所言:“辩护的意义,并不在于追求必胜的结果,而在于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阳光的审视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