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对同一问题的说法不一样,到底谁在撒谎、谁在说真话,日常生活的一种做法是:找人过来面对面对质一下。
在众人前面对面对质,一个人如果说谎,很快就被他人反驳、揭穿,通过说话、肢体、面目表情显露出来。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各自的笔录也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一个被告人说同案人没有指使其做这件事,同案人的笔录却说其做了指使。
《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各人进行对质的权利,但如果被害人、证人到庭,被告人有权向被害人、证人发问,能够达到面对面对质的效果。
问题是,在被害人、证人出庭率低的情况下,被害人、证人不到庭,那就损害对质权了。
对各被告人的讯问、发问是分别进行的,被告人之间怎么对质呢?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八条也规定: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证人到庭对质。
因此,不仅被告人之间可以相互对质,而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证人与证人之间均可以相互对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通知有关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询问被害人。
公诉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对质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样有权提出对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