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是监视居住,这样做可以吗?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这一条来看,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似乎既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但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各自的条件才能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可见,第一种情形是,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不适宜关在看守所。
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不能提供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人、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还规定了第三种情形: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要求,也可以被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是: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着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嫌疑人也能提供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或保证人,那就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不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