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无论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还是核实相关证据,都离不开法律条文、案件材料。
律师如果习惯使用电脑来存放这些材料,能够直接用电脑来和当事人核对,也方便做记录,那就没有必要打印出来,尤其是在外地出差的时候,携带一堆纸质材料也不方便。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在“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中指出:
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
尽管规定如此明确,但有的看守所工作人员阻碍律师携带电脑会见。
该文件也指出了救济途径:
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对于检察机关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