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的起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是“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就是“管辖”。
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哪个地方、哪个层级的司法机关有权管这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有影响。
当事人享有“管辖利益”。司法机关管了不该管的案件,如违反管辖制度,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那就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民事、行政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可见,民事程序法直接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要出具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法院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见,行政程序法也直接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要出具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法院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制度,法律应当保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处理当事人涉及的案件。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就案件管辖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意见。
四、一些问题
与民事、行政程序法相比,刑事程序法对管辖异议的制度还是存在缺陷。
第一,在法院的处理方式上,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异议,需要法院作出裁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采纳管辖权异议,那自然会出具退回案件决定书、变更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管辖决定书等。
问题是法庭当庭驳回,最多计入庭审笔录里,或者以庭前会议报告的方式驳回,基本没有以裁定书的方式进行驳回。这种不同性质的方式影响权利救济。
第二,当事人可以针对民事、行政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程序相对公开、透明。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最多向合议庭申请复议一次,这种处理方式显然具有封闭性。
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直接去上级法院要求变更管辖,但那毕竟没有细化规定为一个具体的程序,有的工作人员就不接受监督材料。
即使审理法院愿意请示上级法院,或者,当事人或其辩护人直接去上级法院立案庭或信访窗口递交变更管辖申请书,被受理了,仍然不知道哪些法官在处理这件事,无法直接沟通、表达意见,程序相对不具有透明性。
第三,民事、行政裁定的二审期限是明确的,但是,上级法院处理管辖异议,没有一定固定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无法预测什么时候才有管辖异议的结果。
五、完善
参考民事、行政程序法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程序的透明性、公开性、正义,刑事程序法也应该直接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审理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审理完该裁定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