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当事人需要羁押在看守所,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要被限制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
相比之下,取保候审的自由度显然更大,对当事人的限制相对更少,当事人不会被限制在看守所或固定场所。
但是,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
二、具体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可见,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也要遵守多项要求,一旦违反这些要求,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甚至可能还会转化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三、如何获取批准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当事人在所居住的市、县可以自由行动,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这是对出行的限制。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取保候审是由当事人居住在本地或者异地的派出所执行,公安机关会把相关材料送达派出所。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至五款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程序:
(1)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2)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3)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4)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为了避免违反取保候审而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如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需要,还是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派出所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那么,派出所在批准当事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只需要通知公安机关,不需要公安机关同意。
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那么,根据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3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派出所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法院、检察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