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彭某辉突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我没有招聘卖淫女,是卖淫女自行上门的,我认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庭审现场
面对扎实的证据,彭某辉试图作出最后的挣扎,意图更轻判处。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从根本上否认了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人指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实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庭审表现说明其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公诉人提出撤销对彭某辉自首的认定,也撤销了原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