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电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审理此类案件,应辨清承包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是看劳动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而劳动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工具时也会自带工具,所以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是看劳动者提供的内容。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持续性提供劳动。
四是看劳动报酬是否一次性结算。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而劳动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且具有连续性。
本案中,曹某与广电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承包承揽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却与劳动合同相近,比如协议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内容。
此外,曹某作为劳动者,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可证实广电公司对其有管理行为,公司向其支付的是工资。
综合来看,曹某与广电公司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曹某在公司从事有线电视安装维护工作,曹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曹某接受其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广电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协议和发票不能完整证实双方是相互独立平等的合作者,因此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