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时的法学中,主张君王也要循规蹈矩的说法,可谓
是数不胜数。在前一小节,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说法可以导致一种有趣的结果——法律成为了“公共”的东西。这个结果十分重要,顺此可以进入一些更为有趣的思路。 不过,现在我们还是继续讲讲“法律的天下”。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家理论的关键之一在于主张“靠法”而不“靠人”,或者说,主张“人”是靠不住的。这自然是“人性恶”观念的一个必然结论(见前第14小节)。此处的“人”,
主要是说官吏。谁都知道,要想管住一个天下,没有一批官吏,当然是不可想象的,毕竟皇上他老人家精力有限。由于这一点,法家一帮分子做梦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通过官吏去管理官吏和底层小民。他们想来想去,结论就是“靠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韩非子·五蠹》),而官吏顶多当个法律的传声筒即可。毕竟,“法”有许多优点,一来明确,一:来可以预知,三来具有一个普遍性,四来还可以不像人那样有个“感情”问题。而“人”可就飘浮不定了。而且,那“人”还有私心杂念。这就如同《韩非于》说的,“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韩非:《韩非子-制分》)?也如同西方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所说: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亚里斯多德,1983:页163);
要使事物台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斯多德,1983年:页1 69)。
当然,在中国古代法家的观念中,法律不过是个工具。那帮分子倒没像亚里斯多德那样,把法律想象得如何“正义”或者“神圣”。既然法律不过是个工具,官吏也不过是些传声筒,如此,在法家勾画的法律世界中,官吏电就是一个个被凿实钉在“法律机器”上的螺丝钉,动弹不得。如果这些“螺丝钉”生锈了(比如腐败渎职),就把它们卸下扔掉(比如杀掉或者送人大狱),根本不用修磨打油(比如教化)。而对君王来说,他是可以转动这个“法律机器’’的,可以随意安装卸下“螺丝钉”,这样一个法律天下也就随之成为了等级森严、铁打一块的“金字塔”,而君工这个最高统治者,始终站在顶端。
法家理论有个习性——“皇上不急太监急”。这是说,法家分子啥事都想替君王琢磨得细致周详,也即巴不得叫皇上做事天衣无缝。可是,越是这样,似乎越是不能天衣无缝,越是不能让君王真是“无忧无虑”。我们说个历史例予,来表明一下这点。
汉代汉宣帝在自己当政的时候,做过一件事,即任命四名大臣去搞一下死刑复核。搞这类复核,一方面是想避免错杀无辜,另一方面也是想“灵活灵活”,让某些人死里逃生,从而使其避
免成为法律的“刀下之鬼”。这也算是一种“赦免”吧。当然,四名大臣至少在形式上要将自己的意见上报,最后由皇上一锤定音。讲来,有个地方官吏却是特别执着,说他“死脑筋”也是不过分。他居然站在法家的立场上,硬对汉宣帝讲:您既然已经制定了法律,就应该拿着法律一丝不苟,派出大臣做那等事,倒不如把法律定得清清楚楚,不论怎样,法律一旦明确,就不应随意操纵(见班固:《汉书-刑法志》)!
后面的事情咱们今人就不得而知了。估计,汉宣帝多半是没睬那个小官的话。汉代有个史学家叫班固,他倒是对此发了一通议论。班固说,这个小吏看来是不大懂得立法的麻烦,要把法律制定得像模像样直至完美无缺,岂能是一代人两代人的事儿?汉宣帝派四名大臣做一下“调济”工作,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临对补救”(见班固:《汉书-刑法志》)。
其实,在前面第42小节,我们详细讨论过法律解释的问题。在那里,我们已经说过,这法律无论怎样制定都是不能完美无缺的,最终,总还是需要人来解释一番。如果是这样,法家分子即便是为皇上着想,也还是没有想得特别到位。绝对“靠法”而不“靠人”,让官吏彻底做个螺丝钉,有时并不能够实现皇上的心愿。不折不扣的无人的“法律世界",倒不一定为皇上所喜欢。班固的暗含意思,兴许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