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选择客体的观点,也就没有存在理由了。
将经济管理秩序或者经济的正常发展视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所考虑的是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受贿现象以及受贿行为可能给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害,但存在以偏概全之嫌。减然,经济活动领域也存在许多贿赂现象,新《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受贿行为确实破坏了经济管理秩序、妨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然而,受贿罪并非一概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其他领域存在着大量贿赂现象;随着政企分离的进一步实现,经济活动领域的贿赂现象还将有所减少。因此,将经济管理秩序或经济的正常发展视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小能说明其他领域的受贿罪的本质,
基于上述理由,前述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第—种观点就值得商榷。这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选择性客体,即只要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私财产所有权与经济管理秩序或经济的正常发展之一,就可以成立受贿罪;并且,认为,在具体的受贿案件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中,客体应当有具体的结构内容,但这种观点除了存在前述问题外,还有两个缺陷:其一,如果说只要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或者破坏了经济管理秩序,就可能成一说受贿罪,则意味着受贿罪与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没有本质区别,这是难以为人们接受的。其二,如果说不同领域中的受贿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则意味着持上述观点的人混淆了犯罪构成要件与构成事实之间的区别。持上述观点的人显然是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来理解的,但所谓具体的受贿案件有具体的客体内容,实际上是指构成事实,而不是构成要件。然而,具体犯罪行为实际上所侵犯的法益与刑法规定该种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并不是等同关系。例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即使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侵害了他人生命,我们也不能说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或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或生命权。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观点均存在各自的缺陷,故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采取了廉洁性说。廉洁性说确实有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它比“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更为具体;不会导致将行贿人当作被害人;不要求受贿行为破坏经济管理秩序或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受贿罪与腐败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受贿罪的本质。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这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
廉洁性说的最大缺陷在于它的不明确性。不明确性反映在三个方面:其一,廉洁性说巾的“廉洁”本身的含义不明确,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也都没有作出说明;或许“廉沾”本身是不需要解释的概念,越解释越不清晰。但是,法益内容指导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如果法益内容不明确,也就丧失r法益概念的机能。其二,廉洁性是指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是公务人员本身的廉洁性,也还没有形成共识,而这两种表述实际上存在严格区别,会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产生不同解释结论。其三,廉洁性说没有说明该观点是以纯洁性说为摹本立场还是以不可收必性说为基本立场,因为根据前者,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不公正地实施职务行为才可能构成受贿霏;根据后者,不需要国家下作人员不公正地实施职务行为就可以。
持廉洁性说的学者常常借鉴了国外学者柏论述,但国外学者所说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是以纯洁性说为基础的。例如,有的学者主张廉洁性说,引用了日本学者植松正的下列论述:“关于贿赂罪的本质,它是保护职务的廉洁性,或者是保护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存在着争论。从只要受贿,即使与不正行为没有丝毫关系,仍认为本罪成立这一点来看,其法益是职务的廉洁性而小足不可收买性的解释是正当的。公务员即使没有实施不正行为,如果实施贿赂的收受、要求或期约,就会招致对其职务公正的怀疑,因而有害廉洁性,所以以此为处罚的对象。”但是,植松证所说的廉洁性实际上就是指纯洁性,其基乖观点要求受贿行为经害或者威胁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如果我国学者引用国外的廉洁性说(即纯洁性说)来论证自己的廉洁性说,则意味着我国的廉洁性说就是纯洁性随。事实上,所谓受贿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职务行为”上不廉洁才成奇受贿罪;而所谓职务行为上不廉洁,归根到底是职务行为不公正,这与前进纯洁性说没有本质区别。
可是,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并没有采取纯洁性说的立场,而是采取了不可收买性的立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成立受贿罪:但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即不要求国家上作人员寅施职务上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不实施职务上府当实施的行为。既然如此,廉洁性说就有悖刑法规定了。
如果说廉洁性是指公务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洁性,则意味着与小野清一郎的观点一样,即使当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时,也可以成立受贿罪。这义扩大了处罚范围。
另以方面,在受赔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上,持廉洁性说的学者都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可以表现为实施其职务上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即违背职务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施其职务上应当实施的行为(即不违背职务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了合法利益,也成立受贿罪。这说明,我国持廉洁性说的学者在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采取了不可收买性说的立场。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廉洁性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