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例如,甲借给乙一辆摩托车,约定一个星期后返还,但到期后乙仍未返还。甲对乙实行威胁,索回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乙对摩托车的占有原本是有根据的,即使到期后仍不返还,也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返还。在此意义上说,乙对甲所有的摩托车的占有也是财产犯的法益。但是,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的,而且这种对抗没有仟何合理理由,所以,乙对摩托车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故甲采取胁迫手段索回自己所有的摩托车的行为,不成立财产罪。甲的行为确实有非法的一面,即索回摩托车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胁迫罪,故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非法手段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则理当以其他犯罪论处,但不能以财产罪定罪量刑。对于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印证。《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存我国刑法中,绑架罪虽然不属于侵犯财产罪,但绑架罪的类型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在一般意义上说也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但《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正是因为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是与债权人相对抗的,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故刑法没有将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正是因为债权人所使用的手段是非法的,而且这种行为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刑法规定对其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在标的属于货币或者种类物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没有超出债权数额.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于盗窃罪的被害_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秘密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例如,乙盗窃了甲所有的一辆摩托车,甲发现后秘密从乙那里窃回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这是本权说与占有说争论的焦点案例之一,本权说认为甲的行为无罪,占有说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形形色色的中间说都是为了说明这种行为无罪。根据笔者的观点,这种行为不成立财产罪。乙盗窃了甲所有的摩托车后,便占有了该摩托车;甲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恢复自己对摩托车的所有权,而不能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但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足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的,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m,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的权利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故甲采取秘密手殷或者其他手段取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财产罪。此外,根据实质的犯罪论,对这种行为也不应解释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依据;犯罪构成是犯罪特征的具体化、法定化,立法者是将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类型化为犯罪构成,故犯罪构成反映了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不应将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秘密窃回完全同一的被盗财物的行为,当然不应解释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但是,如果被害人甲不是窃同了自己的摩托车,而是窃取乙所有的其他财物,则甲的行为有成立财产罪的可能性。例如,乙盗窃丁甲所有的摩托车,甲得知后盗窃了乙的5000元现金。虽然相对于甲而言,己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但相对于任何人而言,乙对5000元的所有与占有,都是财产犯的法益。故甲盗窃乙的5000元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否则就没有任何财产秩序可言。问题是,乙盗窃了甲的5000元货币或者价值1万元的种类物,甲秘密窃回乙的5000元货币或者价值l万元的种类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甲而言,乙对5000元的占有或者对价值l万元种类物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故对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甲的窃取行为超出了被盗数额,则有成立盗窃罪的可能性。
关于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如何认识的问题。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来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件;但由于被
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罪中,故没必要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损坏了该财物。尽管损坏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行为只是综合评价在盗窃行为中,而不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罚。这种损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根据本权说,对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当然不能独立地认定为另一犯罪,因为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所有权;根据占有说,对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可能独立论罪,因为行为人的前一盗窃行为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后一毁坏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占有说论者一般电不认为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独立论罪。这也是占有说的缺陷之一。根据笔者的观点,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才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因此,在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的情况下,同一行为人针对该财物的其他行为,当然不另构成其他财产罪。不过,在甲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的惰况下(如甲盗窃了丙的摩托车),乙针对该财物实施侵害行为的(如乙故意毁坏了该摩托车),则乙的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因为甲的行为侵害了丙的财产所有权,乙的行为侵害了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但这已经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了。
关于行为人使妇女卖淫后,采用欺骗手段使妇女免收其嫖宿费的,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根据笔者的观点,这种行为小成立诈骗罪。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打算支付螵宿费用,而使用欺骗手段使妇女卖淫的,由于行为人所得到的不是财物与财产上的利益,故不成立财产罪。如果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宿费用,妇女卖淫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妇女免收螵宿费的,可以认为是欺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