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往往涉及犯罪数额问题。犯罪数额不仅是量刑情节与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而且常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站在规范违反说立场的人,重视行为人所得到的利益,故一般将犯罪数额理解为犯罪人获利的数额;持法益侵害说的人,重视被害人所损失的利益,故通常将犯罪数额理解为被害人受损害的数额。下面主要联系盗窃罪来讨沧这一问题。因为除了多次盗窃的情形以外,只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才成立盗窃罪,而且盗窃数额直接决定了法定刑的选择。此外,再简单讨论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问题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的获得数额还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例如,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某乙的一只大哥大包。下车后走到偏僻处,打开拉链,发现其中有5 000元人民币现金,便将该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以为大哥大包中没再其他值钱的东西,就将大哥大包扔人下水道冲走。事实上,该包里层还有1万元现金,但某甲没有发现。那么,某甲的盗窃数额是5000元还是1.5万元呢?根据法益侵害说,答案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从客观上说,虽然某甲只得到了5000元,但被害人某乙损失的却是1.5万元。不能因为某甲只得到了5000元,而认定某乙只损失了5000元。否则,就意味者某乙的那l万元小受刑法保护了。这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从主观上说,某甲在扒窃时也并非只有盗窃5 000元的故意,而是一种概括性的故意,即不管大哥大包巾有多少财物,反正
是要盗窃,有多少算多少,因此,大哥大包中的财物数额均包含在某甲的故意之内。他之所以将l万元扔掉了,是因为他以为其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了。因此,如果要贯彻法益侵害说,就必须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是1.5万元。
再如,被告人高某,于某日中午乘午休期问将刘某的一头母驴从圈中窃出。高某牵着母驴走出一段路之后,发现后面跟着一头驴崽。高某将驴崽赶跑,继续赶路。案发后,得知高某赶走的那头小驴崽是同母驴一起出走的,被高某赶走后丢失。在审理中,对本案的盗窃数额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认定高某只盗窃了一头母驴。因为高没有盗窃驴崽的故意,也没有占有驴崽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高某盗窃两头驴。因为母驴和驴崽是一起的,盗走母驴时驴崽便跟出,等于母驴与驴崽同时被盗,高某赶走驴崽,就如同抛弃所盗之物。我赞成后一种意见。盗窃罪的故意不要求对财物的具体数额有认识。“既然认识、容忍窃取他人的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所窃取的财物中混人了行为人所没有预期的财物,也不排除行为人对该财物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此,不能否认高某对盗窃驴崽的故意;刘某损失两头驴的结果是由高某盗窃行为造成,不能因为高某抛弃驴崽而否认刘某的实际损失。根据法益侵害说,本案的盗窃数额应是阿头驴的价值,而不是一头母驴的价值。
问题二:盗窃数额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还是行为人的销赃数额?
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与行为人的销赃数额通常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是销赃数额低于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销赃数额高于损失数额。那么,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呢?首先,在销赃数额低于损失数额(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计算标准计算)时,应当以损失数额为标准计算,而不是以销赃数额为标准来计算。这是法益侵害说的必然结论。因为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么低,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并不因此而减少。其次,在销赃数额高于损失数额时,应当如何计箅盗窃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r各种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是因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多,这便将犯罪本质理解为行为人获得了利益。然而,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高,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因此而增加。既然如此,就只能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束计算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如果行为人以诈骗手段出售赃物,叉构成诈骗等罪的,则是另一回事;但小能将诈骗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计人盗窃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问题二:盗窃数额的计算是仅限于财物的客观价值还是包括主观价值?
财物的客观价值,是指财物的交换价值。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对盗窃物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都是以财物的客观价值为依据的,财物的主观价值,是指财物对所有人、占有人的价值。客观价值完全相同的财物,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主观价值。阳春市农民粱某3年前到丹平种菜兼养猪(卖不完的菜用于养猪);猪生病后,他按照兽医的诊断买了60多片敌百虫为猪治病。最后“看看纸包还剩两片,每片两分钱,丢掉可惜”。他想自己也正闹肚子,可能也是肚里有虫,便将剩下的两片敌百虫吞八肚中。小幸中了毒差点送命。“4分钱,不用说,对于每天要喝数T元‘蓝带’洋酒的前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常喝‘路易十三’吃金钱龟延年益寿的前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这样的大贪官,提都是把傻;对于大多数中国人,4分钱也是无足轻重的——虽然有一些公共厕所差一分钱都不让进,只能让人憋得尿湿裤脚。然而,对于我国仍然生恬在贫困线下的4 200万农村人口,对于梁某这样的艰难的谋生者,4分钱却是沉甸甸的,并不敢不当回事。”毋需再予解释,就能明确财物的主观价值的真实含义。
那么,司法机关在对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时,应否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值就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了。例如,某老太婆孤身一人,靠一只大母鸡下蛋维持日常生活。某日,母鸡没有回家,老太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