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affslein反对“所有的犯罪都侵害或威胁了法益”的观点,反对将刑法的法益机能绝对化,否认法益侵害是决定犯罪的违法内容的惟一要因,而主张将刑法的重点从法益侵害转移刮义务侵害,认为犯罪的本质刁;足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flichtverletzung)。他说:“纳粹主义刑法体系的结构是基于犯罪乃义务违反的见解;”
“义务和义务违反的标准当然不是什么都可以,它不是任意从某种道德(观)——例如,基督教的或启蒙思想的…一导出,毋宁仅能基于民族的道德秩序和纳入其内的具体秩序,这种标准因而不能是抽象的和一般性的。”“在纳粹主义国家中,所有犯罪的本质都是违反对于民族共同体所负的义务,而且应当仅依{j为所违反义务的不同评价规定刑罚威吓的高低。”“由于新的(纳粹主义)刑法是基于义务违反的方式,因此必须比旧刑法更注意行为人在共同体中的地位,所以必须从一种一般而抽象的行为人概念过度到具体的行为人概念,如此,既不牺牲法益侵害理论的核心,也小必辛苦地用一种抽象的(构成要件)标准行为来使行为人概念具体化。”他举例说,与其说公务员犯罪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这种法益,不如说它们侵害了廉洁义务;再如,伪证罪侵害的是真实义务(Wahrheitpflicht),而不包含侵害法益的要素。
C.Dahm在犯罪论领域排斥刑法理论上以往的分析思考方法,而采取了所谓“全体的考察”(Canzheitsbetrachcung)的方法论,将浸透r纳粹1世界观的“具体的秩序思想”纳入刑法学,认为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所要规定的不是某种行为,而是某种类型的人,或者说构成要件小是行为类型,而是行为者类型。
Schaffstein义务违反说与Dahm的行为者类型说,使刑法关心的方向从法益保护转向行为人对国家、民族的心情,结果导致国家权力过度介入个人的内心侧面,进而使刑法成为权威主义的统治手
段,成为对抗损害民族的不法的…种反应。虽然Dahm说,其对法益思想的攻击所指向的是保护客体意义上的单^面夸张的实质的法益概念,而不是针向一般的法益概念,但实际J:却完全否认了法益保护思想。正如7r.Wlberger于1973年在其博士论文重印版前言中所言:“在1933年本着作重点所在的法益思想,在当时于德国的刑法学理中这种法益思想失其适用力量。当时的人认为犯罪成立主要在于行为人之义务的违反,至于法益的侵害反而较少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