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尔学派的义务违反说
众所周知,1932年7月,德国纳粹劳动党在帝国议会选举中获得了多数席位;随之,法的定义也丧失了原有的内涵,转而强调所谓“民族精神”、“国家意识形态”、“民族和平”、德意志血统的“血族团体”、“种族主义”、“领袖原则”等集权思想。同年9月,国际刑法协会德国分会的讨论会上出现了公然信奉纳粹思想的刑法学者。纳粹刑法理论,即国家主义刑法理论或权威主义刑法理论、国家主义刑法理论批判魏玛时期的法实证主义、没有内容的形式主义与自由主义,倡导纳粹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主义与民族共同体思想。国家主义刑法理论认为,维护民族价值是刑法的最重要的任务,而且维护民族价值与保护全体民族成员不是等同含义,因为民族是超越于个人之上的一种独特生命体。刑法必须维护其民族从祖先那里作为遗产而继承下来的风俗,以免将来丧失其人种的基体;民族不是组织起来追求利益的利益社会,而是基于相互信赖而结成的共同社会。因此,犯罪不是李斯特所说的利益侵害,而是破坏了个人对民族所负责任的信赖;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主义体制,消灭反国家主义体制的人。
国家主义刑法理论从维护专制国家的目的出发,认为每个社会成员只能是有组织的社会集体的一分子,或者说只能是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工具;为实现社会的目标服务,就是个人生存的意义。于
是,犯罪就被理解为一种敢于反抗、敢于擅自不服从社会的个人意志的体现。在这种观念看来,行为是否体现了行为人违背忠于国家、民族与社会的义务的意志,是判断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准,而行为是否在实际上侵害了某种法益或将某种法益置于危险状态,则无关紧要。这种观念导致刑事立法的无限扩张,导致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崩溃,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再是行为人的行为,而是行为人的整个生活方式。
国家主义将民族精神作为法的本来源泉,因此要求刑法的伦理化,法与伦理没有质的界限,仅有量的区别,什么好、什么恶应由民族的良心即法的命令来决定。刑法的伦理化必然导致法的考察重点从结果移向心情或者意思,这便是人们所说的意思刑法(或意志刑法)。根据意思刑法,犯罪的未遂与既遂没有区别,单纯的违反伦理的行为也成为处罚的对象。对于刑法上的禁止规定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某种行为对多数人和谐生活的“紧急秩序”(Notstand)的影响,而是行为与民族的良俗秩序的关系以及与弘扬民族伦理的目的的关系。因此,民族的性伦理与虔诚性这样的“理念的价值”必须比以往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国家主义的政治权力的行使,意味着统一的世界观的支配;民族的良心的总体,表现在指导者的占论中,与此相抵抗的人,则被置于民族共同体之外。这便形成了整体主义的伦理。
从具体的层面来看,C. SchmiU的“具体的秩序思想”也为刑法学上的国家主义提供了方法论与论据。Schmitt将抽象的规范主义与具体的秩序思想对立起来,认为抽象的规范相对于市民契约社会的一定现象或评是适当的,但不能用这种方法来把握由家族成员、国家公务员、某种身份的成员等相互结合起来的生活秩序,因为生活秩序不能编人抽象的规范的总体,相反,是超越规范而存在的。因此,具体的秩序在法学卜的地位最高,如果法官要知道在具体的秩序中什么是正当的,就必须进人这种具体秩序的私生活;凼为如果严格地适用普遍妥当的各种规范,就会歪曲具体的秩序。根据这种理沧,刑法卜_的不法,是由行为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来决定的,所以,必须根据行为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来解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构成要件。这种理论不仅为国家主义刑法学者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根据,而且促使他们通过对刑法的洗练来对抗法益侵害说。
基尔学派的代表人物之--F.SchaffsLein对法益概念作了政治的历史的解释,他认为,Bimbaum的财损害论,只不过是在概念上、逻辑上对初期自由主义的权利侵害说的修正,完全没有变更费尔巴哈理论的世界观的内容;法益侵害说也是古典的启蒙主义、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是权利侵害说的变形。这种理论之所以在19世纪得到人们的支持,仅仅是因为将作为其基础的个人主义的
考察方法移向了国家与社会。那些并非直接针对个人的犯罪,被视为对个人化、人格化的国家及其构造的整体的干涉。但是,对个人领域的承认也好,将民族共同体分解为国家、整体及个人也好,都是与国家主义思想相矛盾的。法益侵害说并没有完全阐明犯罪的本质与不法内容,而且法益侵害说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如果将法益侵害说牵强地适用于个人领域以外的犯罪,就不得不扩张法益概念。由于法益侵害说的根基是法与伦理的区别、伦理的评价与法的评价的区别,所以,与启蒙主义将刑法的机能限定在规制人们外部共同生活的观点相一致。法益侵害通常是客观的,故法益侵害说没有充分考虑恶的意志,而主观的不法要素理论已经证实需要考虑恶的意思。
基于前述国家主义立场以及上述对法益侵害说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