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共同正犯的场合,共同犯罪人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足应当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有过失。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敦唆犯的场合,则例外地承认,即如果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有预见,应负刑事责任。依此而推论,在帮助犯的场合,如果帮助者对重结果有预见,也应负刑事责任。有的论者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性犯罪立场出发,认为,“在意思联络和客观联系范围内的任何一人的犯罪,都是整体的共同犯罪的有机部分,因此,他所引起的某一加重结果也就是共同犯罪的严重结果,其他共犯者对这种严重的结果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到”,因此,“共同犯罪人要对其中任何一人所造成的严重结果负加重的责任……共同犯罪人对严重结果负责任,并没有将过失纳人共同故意之中,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只能是一种罪过的形式——共同故意,造成严重结果的罪过形式——过失,只能对加重刑罚起决定性作用,对定罪不起作用”。这种观点显然是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帮助犯无限制成立。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概念,只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犯者(帮助者)与正犯者共同故意实施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正犯者过失地引起了重的结果发生时,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但共犯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的结论,但对于为何帮助者有预见就应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则缺乏解释,给人言犹未尽之感。这与我国肘结果加重犯的研究薄弱有关。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结果属于意思联络和客观聪系范围内的事实,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帮助犯成立。但足严重结果属丁意思联络范围内的事实吗?一般认为严重结果是由正犯者的过失引起的,而过失的罪过形式显然不能发生意思联络。究其实质是注重基本犯罪的故意责任,而径行肯定帮助犯的成立。可见,这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三种观点将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区分为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相关的问题和结果加重犯自身的共同犯罪问题,认为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帮助犯,但基本犯罪的帮助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这种观点无疑给入耳目一新之感,但仔细推敲,不无商榷之处。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由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构成,帮助犯的行为无疑符合基本犯罪的修正形式,但其是否符合加重构成特征却不无疑问。如上所述,日本学者桥本正博认为基本犯罪中的共犯(帮助犯)的过失是以正犯的过失为媒介间接过失,昆一其行为与重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赞成这一观点。据此,基本犯罪的帮助犯并不能独立地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也就不能直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它只有依附于正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而这显然是从共同犯罪酌意义上予以解释的。可见,如果承认基本犯罪的帮助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就必须以其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论者虽然承认帮助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却否认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成立,显然是矛盾的。这种观点其实也是将结果加重犯分别为故意犯十过失犯的复合形态,认为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而否定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的成立。
笔者认为,要正确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帮助犯问题,应跳出过失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的框架,而立足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质。因为结果加重犯既非单纯的故意犯,亦与一般过失犯不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德、日理论界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志论及危险性论三种观点。单一形态论认为重结果的发生仅是刑罚被加重的一个原因。大多数刑法学者对此提出了激烈的批削,认为这是结果责任在刑法巾的表现。复合形态论认为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是两种犯罪形态的复合,即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但是这种理论并投有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因为它没有揭示出结果加重犯复台的内在因素。危险性理论是在批判上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它是目前德、日刑法学中
一种有力的学说。这一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这种类型是基本犯的行为本身具有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危险性理论来解释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有其合理之处。首先,它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机能,根据危险性说,可以排除那些与基本犯行为无关的重结果,从而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其次,它可以从理论上解释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理由,即立法者规定结果加重犯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犯罪行为有发生重结果的危险,为了避免量刑上的失衡,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当然危险性理论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尽管如此,这种理论提出的基本犯中包含着重的结果发生的固有的类型的危险性的特殊犯罪类型无疑是正确的。它被用来解释诈多与结果加重犯相关的问题,如刑事责任、未遂等。在与共犯的关系上,如前所述,日本学者大蟓仁、岗野光雄等也是以此作为理论基点的。笔者赞同这一解释,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包古着重结果发生的可能,因此,不能将结果加重犯机械地分割为基本犯+过失犯,从而根据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否认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成立。这就是说应考虑结果加重犯的特殊类型。既然基本犯罪行为中包含着重结果发生的可能,那么如果帮助犯明知这一点而不予防止重的结果发生,在重结果现实发生时,帮助犯对这一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