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i千里。”对不同情况的从犯减等处刑各异,与现代的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宋朝和明朝规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沿袭《唐律》,对帮助犯的规定井无多大发展。
“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说”而又“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梧之札教民情”的《大清新刑律》引入丁具有资产阶级刑法意义的共犯观念,首次建立了与以前封建刑法完全不同的具有现代意义共犯形态的分类体系,是我国共同犯罪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关于帮助犯的规定可谓详尽而成熟。首先,它摒弃丁封建刑法以主观恶性作为区分正犯与从犯的做法,确立了以客观行为为标准的原则。这是人类认识水平的巨大飞跃,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其次,明确帮助犯的外延,将其和教唆犯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形态,这与封建刑法的二分法相比,其科学性自不待言。再次,确立了从犯得硪主义的处罚原则。《大清新刑律》第31条规定:“于实施犯罪行为前帮助正犯背为从犯,得减正犯之刑一等或二等。”最后,关于间接帮助、过失帮助及片而帮助问题,第31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从犯者,准从犯论。”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节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第36条规定:“值他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可见,《大清新刑律》对帮助犯的规定详细而具体,其中不少内容对于完善我国当今刑事立法及指导司法实践不无借鉴意义。当然,该法也有不科学的规定,即“于实施犯罪行为之际帮助正犯者,准正祀论”o这里显然是从时间上来区分正犯与帮助犯的。但不管怎么样,《大清新刑律》打破丁封建刑法关于共犯形态的二分法,比较科学地建立了现代共犯形态的三分法体系,使共犯理论的发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国民党192S年和l935年刑法基本卜都是以《九清新刑律》为蓝本来构建共犯体系的,在帮助犯的规定上,则删去了片面共犯、过失帮助。按照1935年刑法规定,从犯宴质上就是帮助犯,但立法者认为帮助犯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故特此规定“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并未采用“帮助犯”这一比较能明确其实质内涵而且易于设人接受和理解的概念。不过,普遍认为“从犯”一词,并未能明确表示因帮助行为而构成犯罪之实质内涵,且极易使人误会聚众犯之首谋犯(即主犯)以外之其他附从违纪之人,面为共同正犯之一种,故髂帮助犯为从犯,宴有不妥之处。
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多次草案曾将共犯分为正犯、组织犯、教睃犯与帮助犯,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大纲》。该草案对帮助犯规定为:“提示方法、供给工具,以及用其他方法便利他人遂行其犯罪者,为帮助犯,得从轻处罚,决定从轻与否及从轻程度,应审查帮助行为对于犯罪所产生之作用及犯罪人之社会危险性。”但是对于这种以分工分类的方法,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最终,经过厦复研究,刑法草案第33稿基本上采用作用分类法,同时增加教唆犯,即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1979年刑法接受了这一草案的规定,1997年刑法也承袭了这一分类方法,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帮助犯的概念,但一般认为它包括在从犯的范畴内,即刑法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就是关于帮助犯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是我们研究帮助犯的立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