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遍的,和平的联合体(如果还不是友好的,它也是地球上可以彼此发生积极关系的一切民族的联合体)的理性观念,是一种法律的原则,它不同于博爱的或伦理的原则。自然(凭借各民族居住的地方是个球体)已经把所有各民族都包围在一个固定的范围之内,即由水面和陆地组成的地球。在地球陆地上的一个居民只要占有土地便可以生活,这种占有只能被看作占有整体的有限部分,因此,作为地球的一部分,每人对它都拥有原始的权利。所以,一切民族最初都处于一种“土地的共同体”之中,但不是一种法律的占有共同体,因而也不是使用土地的或土地所有权的共同体,它仅仅是通过这个共同体使人们的彼此有形的交往成为可能。换言之,每一个人对其它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最广泛的关系,他们可以要求和别人交往,并且有权提出要在这方面作一次尝试,而一个国外的民族无权因此而把他们当作敌人来看待。这种权利可以称作“世界公民的权利”,这是就这种权利和所有民族有可能组成一个联合体有关,并涉及到某些普遍地调整他们彼此交往的法律而言。
从表面上看,各个海洋把各民族隔离开,根本不能彼此交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通过贸易,海洋为他们的交往造成最有利的条件。愈是靠近海洋的地方,以地中海为例,这种交往变得更为密切。于是,和这些沿海地方的来往(特别在那些和母国有联系的居留地,为这些交往提供了机会),让地球上某个地方发生的邪恶和暴力全世界都能听到。这种可能的滥用弊端,无论如何,不能
废除一个人作为一个世界公民的权利,他有权要求和所有其他人的交往,并为此目的去访问地球上的一切地区,但是,访问并不构成在其他人民的领土上可以定居的权利,因为去定居需要特殊的契约。
可问题是,如果遇到新发现的土地,一个民族是否可以在另一个民族已经定居的地区附近要求定居,并占有一部分土地的权利,而且不用取得另一个民族的同意。
如果这个新居留地的位置是在远离那个先已在那儿定居的民族,并且既不限制也不损害另一个民族使用他们的领地,那末,这样的一种权利是不容置疑的。可是,如果遇到游牧民族,或饲养牲畜和狩猎的部落(例如西南非洲的霍屯督人1通古斯人以及大部分美洲印第安人),他们的生活来源来自广阔的荒漠地带,对这种地区绝不应该使用武力,只能通过契约去占领。而且,任何这样的契约绝不应该利用当地土著居民的未开化而掠夺他们的土地。可是,有一种流行的议论,认为用武力去占领可能是公正的,因为这会促进整个世界的普遍的好处。看来,他们好象找到了充分的证明,说他们的暴力行动是合理的,他们的一部分理由,是指那些野蛮民族因此开化了(由于这类借口,连毕声也试图谅解基督教对德意志的血腥入侵);另一部分理由,是基于把罪犯从本国清除出去的必要性,希望罪犯们或他们的后代在另一个大陆(例如在新西兰)得到改造。可是,所有这些坚称是出于良好动机的言论,也洗不干净那些使用不公正手段去获得殖民地的污点。下面的说法也会遭到反对:如果这种关于用武力来建立一种法律状态的周密论调始终被认可,那么,整个世界就仍然处于一种没有法律的状态。然而,这种反对的论调,取消不了我们所讲的权利的那种条件,正如那种政治革命者的借口也同样办不到一样。这种借口是:当一部宪法已经变质退化的时候,人民就有权用武力去改变它。这种理论,通常是认为一次不合正义的行动,可以一劳永逸地使得正义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基础之上,并且让它兴盛起来。
如果一个人不能证明一事物是什么,他可以试着去证明它不是什么。如果这两方面都不成功(常有的事),他还可以问他自己是否有兴趣从理论的或实践的观点假定接受这个或那个可以取代的看法。换言之,一种假设之可以被接受,要么是为了说明某种现象(例如天文学家解释星体的衰变和“留点”(或静止)现象J;要么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这又可以分为:要么是实用性的,例如那些仅仅属于工艺方面的东西;要么是道德的,例如那些涉及一种意图,人们有义务把它当作行动准则去采用的意图。现在很清楚,这样一个有目的的可行的假定,虽然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的和带着探究性的判断提出来,仍然可以为他构成一种义务。我们在这里就是这样看待的。因为,虽然可能不存在去相信这样一个目的的积极的责任,甚至按照这种假定去行动,也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可能性,但是,只要这种假设尚未被范例证明其不可能之前,它就依然是一
种义务,义不容辞地加在我们身上。
如今,事实上,道德上的实践性从我们内心发出它不可改变的禁令:不能再有战争。所以,不但你我之间在自然状态下不应该再有战争,而且,我们作为不同国家的成员之间,也不应该再有战争(虽然一国之内存在法律的状态。可是各国在对外关系上,在它们的彼此关系中,仍是处于一种无法律的状态),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该采用战争的办法谋求他的权利。因此,问题不再是:永远和平是
真实的东西或者不是真实的东西;也不是当我们采纳前一种看法时,我们会不会欺骗自己的问题。问题是,我们必须根据它是真实的这样一种假定来行动。我们必须为那个可能实现不了的目的而工作,并建立这种看来是最适宜于实现永久和平的宪法(也许是所有国家共同地并且分别地实行共和主义)o这样,我们也许可以彻底消除战争的罪恶,这是一切国家毫无例外地在内部事务的安排中,具有头等重要利益的事情。虽然这个目标的实现可能始终是一种虔诚的意愿,但是,我们确实没有欺骗我们自己,我们采取这种行动的准则,将会引导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接近永久和平。因为按这样去做是一种义务。那种把存在于我们内心中的道德法则当作一种欺人之谈的猜想,就足够激起可怕的念头:宁愿被剥夺一切理性,不愿生活在欺人之谈中。根据那样的原则,甚至宁愿看到自己降低到象低等动物那样,按本能去机械行动的水平。
也可以这样说,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不仅仅是一·部分)最终的意图和目的。因为和平状态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条件的状态:在许多人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