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间的自然状态,正如各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一样,是一种人们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因此,在没有发生这种转变之前,各民族的一切权利以及各国通过战争获得与保持的一切物质财产都仅仅是暂时的;这些权利和财产也能够变成永久的,但只有当这些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遍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联合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可是,这样的国家联合体是如此的庞大,包括辽阔地域内所有的政府,国家联合体对它的每一个成员的保护,最后必然变成是不可能的。于是这个庞大的合作关系就会再次导致战争状态。这样,永久和平,这个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便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无论如何,为了追求这个目的以及促进各国组成这样的联合体(作为可以促进一个不断接近永久和平的联合体)的那些政治原则,就不是不实陈可行的了。这些原则正如这个不断接近的进程本身一样,是实际可行的。这是涉及义务的一个实践问题,并且是建立在个人和国家的权利之上的。
这样一个为了维护和平的若干国家的联合体,可以称之为各民族的永久性的联合大会;每一个邻近的民族都可以自由参加。从各民族要求维护和平的民族权利来看,这样的一个联合体的组织形式,至少在本世纪前半叶已经出现了,它就是海牙的国际大会。在这个大会上,绝大多数的欧洲王朝,甚至连最小的共和国,都提出了他们关于这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敌对行动的埋怨。于是,整个欧洲好象成为一个单独的联邦式的国家,并为一些民族接受为仲裁人去处理他们之间的分歧。但是,后来代替这个协议的只是书本中保存的民族权利,这个协议便从各国的内阁中消失了,或者说,当武力已经被使用以后,它便被当作理论文献锁在了阴暗的档案柜里。
我们在这里说的联合大会,仅仅指各种不同国家的一种自愿结合,它可以随时解散,它不象建立在一项政治宪法之上的美利坚合众国,因而是不能解散的o只有通过这样一类大会,各民族公共权利的观念才能实现,它们之间的分歧才能通过文明程序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战争这个野蛮手段得到真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