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反对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至少在质的方面是如此,不是从量和程度上而论。换言之,受害的国家可以使用(当然不是可以使用任何手段,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一切被允许的和有理由的手段,只要这个国家力所能及,都会用这些手段来坚持那些属于它的权利。
人们一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理由,都认为自己是公正的,那么,根据民族的权利,怎样才是一个不公正的敌人呢?不公正的敌人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公开表示自己的意志,不论它是用语言或行动,但它违背行为准则,如果把这个国家的做法变成一条普遍的法则,那么各民族之间便不可能维持和平状态,并使自然状态必然永远继续下去。这是对公共条约的侵犯,可以把这样的任何侵犯看作是对所有民族自由的威胁,这样一来。各民族就可以联合起来反对这种侵犯,清除可以导致这种侵犯的力量。但是,这不包括瓜分和占据这个国家的权利,以至把这个国家从地球上消灭掉。因为这是对该国人民的不公正的做法,他们不能失去缔结成一个共同体的原始权利,并据此而采用一部新宪法,从性质上看不会是倾向于战争的宪法。
此外,人们会说,“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提法是哕唆重复的,因为自然状态本身就是不公正的状态。一个公正的敌人可能是这样的一个人,如果我们反对他,就是对他不公正,可是,这样的一个人却不会真是我们的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