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田发欣受贿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1988年5月底,常州市南方工业品经销部经理张华明等人与田商谈购羊毛等事,未成。同年6月16日,张等二人再次来疆,进田“富杂牌”1000型单放机两台,价值3400元0 1988年11月底,田发欣带本厂采购员章易轩到张住处,与张商定以本厂5吨精短毛换购常州大客车一辆,并委派章易轩经办此事。
二、1989年5月,田发欣以向自治区纺织局基建处有关人员发奖金为名,指派本厂王兆辉、魏振德向正在该厂维修施工的江苏省南通县潮平建筑站102工程队索要现金2 500元,5月16日魏将款交给田,田将其中500元给有关人员发了“奖金”,余2 000元被田据为已有。
三、1988年冬,田发欣见新毛厂与金星纺织厂有着技术协作关系,便向该厂提出优惠购买几件家具。后为田作七件组合沙发一套及席梦思床一床,共计价值1 200元。款至今未付。
四、1 988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科研所干部崔建中(另案处理)请田为崔的老乡马丁批毛布,田同意,并让担任厂供销科副科长的妻子办理G崔从马丁处拿到回扣款后,分两次付给田5 000元。1 989年10月,马丁因上级主管部|'_J追壹此事,找崔讨叫扣款,田发欣怕引火烧身,分两次将5 000元退崔。
五、1988年7月,厂人事科职工谢力拜搭乘田发欣的便车去打金镯子。田便数次向谢力拜的丈夫提出也给自己打一只。8月初,将一只重36克的金镯子送给田发欣,价值2 550元,此款至今未付。
六、1988年1 2月24日,田发欣让谢力拜夫妇等人搭乘他的便车到乌鲁木齐买茄克。在谢等人试穿衣服时,田穿了一件男式双美皮茄克,让谢为其垫付丁皮茄克款317. 40元。此后田再未给谢夫妇付款。
七、1990年8月,田发欣得知阿不来提到河南省制革公司加工服装,便让阿为其带回长大衣式皮茄克一一件,价值700余元,田至今未付此款。
八、1988年7月,被告人田发欣经杜强介绍,得知哈密农垦管理局要销售一批毛,便决定购买并与杜等人商定:毛买回后,按每公斤0. 50元给杜等人“消息费”o同年8月,田让原料科将20余吨毛从哈密买回.9月14日,杜强等人前来领取“信息费”,新毛厂按每公斤0. 40元共付给杜等人“信费”8000元。杜让田的驾驶员给田送去“信息费”200元。
九、1 989年8月9日,田发欣受熟人之托为个体户陈志明批条购毛布2000米,后田到陈志明个体摊处,接受陈送的女式毛料大衣两件,共计价值52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发欣在住新疆毛纺织厂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权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接受、索取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款物,共计15 7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口
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田发欣,男,汉旅,现年五十七岁,原系新疆毛纺厂党委书记u
被告人田发欣受贿一案,由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台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庭审查明:
1988年5月,被告人田发欣通过江苏省常州市电视台的富黎明认识『常州市南方工业经销部经理张华明及常州毛撩厂钱卫等人,商谈了购买羊毛等事,未成。同年6月16日,张、富二人再次来疆,送给田发欣“富杂牌”1000型放像机两台,价值3 400元。1988年11月被告人田发欣带本厂采购员章易轩到张华明住处,与张商定以本厂5吨精短毛换购常州大客车一辆。同年12月,新疆毛纺厂给南方工业经销部发精短毛6 548.4公斤,多发丁1548,4公斤,张卖毛得124 419. 60元,张以65 414. 06元购常州大客车一辆发给了新疆毛纺厂D
1988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科研所干部崔建中(另案处理)请田为其老乡马丁批毛布,对田讲:事成后对方要给回扣费。田同意,并让担任厂供销科副科长的妻子徐玉英办理。马丁通过徐玉英购得毛布5 962,3米。崔建中先后从马丁处拿回扣费15 000元,给被告田发欣5 000元0 1988年10月,马丁因上级主管部门追查此事,找崔讨要回扣款,崔建中找田联系后,被告田发欣分两次退回5 000元,给了崔建申。
1988年12月24日,被告人田发欣让本厂职工谢力拜夫妇等人搭乘他的便车到乌鲁木齐购买皮茄克。在谢等人试穿衣服时,被告田发欣也穿了一件,让谢为其付了款。
1988年7月,被告人田发欣经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杜强的介绍,得知哈密农垦管理局商业处要销售一批毛,便决定购买,并与杜商定毛买回后,按每公斤0. 50元给“信息费”。同年8月,田让原料科将20吨羊毛购回。9月14日,杜强等人前来领取“信息费”,新毛厂按每公斤0. 40元共给杜等人“信息费”8 000元。数日后,杜强等人让田的驾驶员给田送去“信息费”200元。
1988年8月,被告人田发欣为乌鲁木齐市服装个体户陈志明批购毛布2 000米,事后向陈志明索要女式毛布大衣两件,价值52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发欣身为新疆毛纺厂党委书记,置国家法律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回扣、“信息费”等名义接收、索要他人财物和现金,数额达9 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发欣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