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的交往、接触中毕竟犯有错误。她的错误在于:当高潮这样的敏感人物把“绝密”级文件交给她翻闻,甚至让她摘抄时,她没有认识到,这是私人交往中的泄密行为,应予拒绝口这是法制观念、保密观念淡薄的表现,理当受到批判,并从中受到教育。在这一点上,我们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发表的观点相近。
但是,认真研究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高某的四篇文章,从中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其中全然段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文字D由此出发应能达到一个明确的结论:高某的文章没有社会危害件n从客观上分析,没有行为的实害性;从主观上判断,没有人身的危险性。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是无需向法庭多作陈述加以说明的。我们只是想说,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断言触犯国法刑律,加诸罪名,理当纠正,当无疑义。
审判长,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一切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一思想原则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对于判断高某一案的性质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恳请法庭全面考察我们的观点,采纳我们的正确见解。
二审书面辩词
高院高案合议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高某一案所作的判决书,在事寅的认定E存在着自身难解的矛盾,基本上没能说明判处被告人高某犯有“泄漏国家重要机密罪”的理由,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款叉含有重大缺陷,该判决作出的两项主文因而都很难成立,应予撤销,请准作如下的申辩:
一、高案一审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法庭调查、互相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此后,合议庭认为“本案部分证据尚需进一步查证”,先后两次“退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查证”。这当然是审判程序中的重大举措。即使不考虑高案本身带有的某种复杂的性质,研究一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也能断定一审合议庭提出的“尚需进一步查证”的证据和事实,显然是涉及定性与量刑的重大问题,丽绝不是枝节,如不查明,将难以下判。我们对此不仅理解,而且认为是必要的。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于一审采取的上述步骤,分别两次都以“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为由,原封不动地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依法审判”口两次的行文,除将“审理”换为“审判”外,几乎一字不改。至于一审的“尚需’’,则付诸缺如了。
于是,一审在“部分证据尚需进一步查证’’而未得的情况下,按照起诉书的指控,下判了。所谓证据不足,就是事实未清,在这种状况下判处被告人有罪,这无论如何不能令人信服。至于一审判决书在其结语中认定的“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节,我们除了据实指出一审在这点上的前后矛盾之外,还能辩什么呢?我们认为,这样的判词,不改不足以取信于人民,不改将可能失信于夭下,影响所及,绝不在一人一案,恳请纠正,以利于维护我神圣国法的尊严!
二、根据前述的判决书,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共有如下的两项,即:
(一)“1993年2月15日,……高潮(按:另案被告人)将中央领导人员<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汇报提纲)两份绝密文件交给高某翻阅并准其摘抄c”
一审判词中的这段叙述与认定是正确的。在这项事实中,包含着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即翻阚了和摘抄了高潮交给她看的两份文件。我们在这里必须辩明的是:无论是翻阅文件还是摘抄文件,这两个行为的本身都与一审判定的“泄密”不是一回事;就问题的性质而言,即使“摘抄”或者“翻阅”都涉及“纪律”,它与“犯罪”毕竟又有原则区别,对此应无疑义o由此可见,一审“查明”的这第一项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高某有罪,无可置疑。
(二)“1993年1月至4月,高某多次将从高潮处得知的一些国家机构改革等国家秘密(均属绝密级),撰写成文章,在香港报刊上发表。为此,高某获稿酬港币八百元。”
这段认定,其中有两个问题不能不辩:其一是,“从高潮处得知的……等国家秘密”,究竟包括哪些绝密事项?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是表示列举已完呢,还是列举未尽?看来,是后者,可是,既然判定为“罪”,怎么可以用这样模糊的词语取代具体的罪状呢?用这样一种含糊其词的写法“取代”,又怎样去绳之以法呢?没有具体的事实作为根据,援引的哪个法条都不能作为判案的准绳,这还用证明么?其二是,“写成(的)文章”中究竟泄漏了哪些具体的绝密事项?一审判词对此只能作抽象肯定,却不能举出哪怕是一条具体的内容,这样的罪行认定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或谓:被告人在香港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泄漏了我国机构改革的秘密,这些秘密材料得自高潮。关于这一层,我们向一市法庭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材料,说明早在高文发表之前,香港报刊上就已经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例如《九十年代)发了“中共机构改革大动作”的专辑,再如《明报)从该年2月至3月,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或消息,它们从机构改革的思路到方案,就问题涉及的方方面面作了宣
传报道D我们的《文汇报)并不后人,于该年的1月29日就发出“据消息人士透露”的北京电文,公布“国务院制定精简机构的方案”的消息,说明“方案将体现以下思路:机构改革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机构改革是全方位改革,要理顺政事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将严格区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o至3月14日、15日,分两次从不同角度完整地公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