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庄学义因玩忽职守一案,由黑龙江省委交办。现已侦查终结,查明被告人庄学义犯罪事实如下:
庄学义于1987年5月7日20点过后,会同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主任赵某乘伏尔加前往西林吉方向察看火情,20点25分左右到达育英林场办公室门前u当时两股丈火正从西北和西南方向烧进育英地区。边缘地带的建筑设施已经相继起火。整个育英面临被大火包围吞噬的威胁。庄向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育英林场副场长曾×)<询问一下火情,只简单地让曾用广播喊话,通知群众疏散,之后,便进林场调度室,用调度电话先后两次向局党委书记迟×)<报告育英火情,并提出图强应采取的措施。然后便驱车前往综合厂方向,在铁道口东侧停车,观看一下火情,于20点40分左右即匆匆离开育英,返回图强,仅在育英停留十五分钟左右时间。在返回图强途中,在距育英3.7公里处遇曾××骑摩托车朝图强方向逃走,庄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令其去局调度室报告火情。庄学义育英之行,经查犯有如下玩忽职守行为:
一、庄学义在大火即将吞噬育英的严重时刻,除到林场办公室外,既没有用电话与当地其余三个科级单位等联系,也没有亲自占各单位组织部署抢险救灾,而匆忙返回图强。
二、庄学义于返回图强途中,见肓英地区防火总指挥曾××脱离指挥岗位,骑摩托车驮人向图强方向逃走时,理应制止,令其返回育英组织群众疏散与抢险,面其相反,却令曾快去林业局找迟书记报告火情,不仅自己不在育英组织指挥,又放走了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
由于庄学义,卜述失职行为,致使育英地区职工群众在“五·七”火灾中,失去组织领导,无人指挥群众抢险和疏散,损失惨重。于20点40分左右,先后相继烧死和窒息死亡四十三人、伤十九人,经济损失2377万余j己(原值)。使本应避免和减少的伤亡与损失而未能避免。对此严重后果,庄学义负有直接重要领导责任。
被告庄学义在“五·七”火灾中,不认真履行其局长的职责,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起公诉,请予惩处。二审判决书(摘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庄学义刚到育英林场时,只是场区边沿地带起火,林场、贮术场、路电队三个单位的办公室,以及银行、粮站、物资分库等派驻单位和大部分居民住宅均未起火,大量群众尚未疏散;庄学义离开图强时,已让党委书记坐台指挥,到了育英林场之后,又两次用电话向图强通报火情,并对图强的抢险疏散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而当时图强林业局辖区内仅有育英林场进火,恰恰是育英林场更需要加强领导和指挥。放弃了对育英的指挥,就是放弃职守。庄学义明知曾凡金是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应当预见到曾凡金脱离指挥岗位可能产生的严重后呆,而对曾凡金的逃跑行为未加制止,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庄学义在返回图强后所做的工作,不能成为在育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庄学义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驳回庄学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裁定书(摘要)
上诉人庄学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卜诉,本院依法进行审杳,现
查明:
“……庄学义刚到育英林场时,只是场区边梧地带起火,林场、贮木场、路电队j个单位的办公室,以及银行、粮站、物资公库等派驻单位和大部分居民住宅均末起火,大量群众尚未疏散,庄学义离开圈强时,巳让党委书记坐台指挥,到了育英林场之后,叉两次用电话向图强通报火情,并对圈强的抢险疏散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而当时图强林业局辖区内仅有育英林场进火,恰恰是育英林场更需要加强领导和指挥,……”放弃了对育英的指挥,就是放弃职守;庄学义明知曾凡金是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应当预见到曾凡金脱离指挥岗位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庄学义对曾凡金的逃跑行为未加制止,这是明显的洼职行为。庄学义在返回图强后所做的工作,不能成为在育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c庄学义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