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上不予赔偿。
(3)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质上是采三元制度,除肯定过失责任与扩大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外,尚创设公平责任的概括条款,明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实际情况(主要为财产状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道德化的规定是建立在“扶贫济弱”的传统思想上,立法目的或在于补社会安全制度之不足,但倘不慎用,有软化侵权责任体系之虞。
(4)企业法人应对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的基本规范模式,显示其集体化的思想。企业法人利用第三人或个体户利用帮手从事民事活动,面该第三人或帮手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时,企业法人或个体户应如何负责,民法通则未设规定。在政策上,使企业法人或个体户对其使用人的侵权行为代负责任,似较能实践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5)学者通说从宽解释民法通则第一二0条规定,肯定对公民、法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扬弃了苏俄的传统理论,显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政变。惟适用范围倘不扩大及于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侵害或死亡的情形,价值判断,不免有失平衡。
(6)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民法通则在其成立要件、为他人行为负责、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尽量设相同规定,区别或嫌不够,但有助于简化法律关系,减少二者是否竞合以及民事责任体系调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