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次疫情给各企业在合同履行方面带来的影响,最近各种解读、指引很多了,但仍然有很多企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疑问,我简单总结一下最近接到咨询的问题,若大家还有啥问题欢迎提出。
1. 此次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可以被认定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无需赘言。
2.因为员工被隔离或者被政府要求不能如期开工等导致延期交货、工期延误等后果,按照原来合同约定企业是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但是,无论是有合同约定抑或法律规定,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可以成为企业的“免责事由”或者“抗辩事由”。意思就是可以以此为由、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但是别急,要想享受上述待遇,实现免责效果,还需要企业做些工作作为条件,主要包括
(1)及时通知客户或者其他合作方。一方面是让对方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做些准备或者调整以减轻因此带来的损失。按法律规定,因为你没及时通知而扩大的损失可能就不能免责了。
(2)证据留存。比如:有关疫情发生,当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有关的政府通知、禁令等,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疫情及防控措施确实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开工进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相关的证据,即要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知道咱们有的企业有外贸合同履行问题,可能也已经了解,需要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话,可以通过贸促会。
总之,每个地方每个企业可能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上述原则大致相同,建议各企业重视。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疫情发展以及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对方协商是变更合同还是干脆解除合同。
再补充一点,企业股权融资时若有业绩对赌类约定,也请引起重视做同样工作,及时与投资人协商调整。
以上意见供各位参考,疫情形势还很严峻,企业经营面临的挑战不小,需要大家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共度难关,这过程中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各位随时联系我,咱们再一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