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针对这样的行为,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该如何维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是,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及行使撤销权时该注意哪些事项?这也成为一个困扰债权人的棘手问题。
将资产转让给子公司,算恶意转让?
14年7月16日,上海一家银行与一家矿产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由银行提供2.2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长为2年。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总评估价为16051.39万元,另有价值7248.27万元的地热收费权质押。
在16年6月,矿产公司将所有的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是矿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后来,银行在知道矿产公司转让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给其全资子公司后,就将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矿产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转让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的行为。
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银行的诉讼请求都未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矿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转让给子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的银行造成损害的问题。
首先,矿产公司在16年3月16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将所有的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转让给其名下的子公司。
本质是对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直接持有转化为股权形式间接持有,应认定为对是子公司的增资行为,而不是无偿转让行为。
因此矿产公司虽不直接持有探矿权,但公司财产价值并未减损,没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关于银行债权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银行与矿产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有不动产抵押和地热收费权质押,已经涵盖2.2亿债权。
同时银行主张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虚高,但并没提供相应证据,也没证据证明矿产公司探矿权的行为导致权益受到损害。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撤销权想要行使成功的前提是,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所以银行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那关于行使撤销权到底有哪些条件呢?
以下几点可以很好地帮助到你: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具体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导致债务人无法清除债务。
受让人明知其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例外,就是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合法的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须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不能再行使权利。但如果债权人是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五年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因而,当交易活动中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满足这些条件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行为,维护自己的债权。
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行使撤销不仅要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更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不然,你的钱很有可能一分都拿不回来!
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行使期限
要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而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将会不受法院保护。积极举证,不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的事实,债权人一般而言取证难度较大,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
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