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
二人,对有关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所作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有以下
几个特点,律师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的主观性陈述,因而具有易变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中的·种,由于证人对案件的感知受到主、客观因素的
制约,同时又受制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致使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着主观、片面的
地方,且容易变化。但如果证人对案件的感知足客观的,表达也没有问题,又没有
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便具有一定的或相当的客观性。
2.证人证言的特定性
证人是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感知案件情况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由此决
定了证人证占也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的主体资格有所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是针对舟然人而言的,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是,并非任
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证人,能否作为证人,还要看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或者是
否年幼,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证人证言的形成具有事后性
物证、书证一般是在案发过程中形成的,cfii证人证言是案发后证人对案件有关
事实所做的一种陈述或网忆。
证人证言的上述特点,对证人证言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
响,律师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考虑到这氆因素,从多方面展开。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壹
证人证占是司法实践常见的一种证据,律师在对死刑案件或其他案件辩护时,
应当重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这i娶既包括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审查,也包括对
其他方面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审矗。审查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存是否符合要求
包括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是否为客观的描述。因为证人证言既
是证人对其感知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就应当是对其亲自感知情况的客观描述,而
不应当是自己没有亲自感知的猜测性、推断性的内容,或者虽然自己亲自感知r案
件的有关情况,但证言内容不是对所见所闻的客观描述,而是评论性的或意见性的
内容。譬如某证人证言称:“我听王某说他当晚看到……”这就不是亲自感知的情
况,又如另一证人证言说:“我觉得刘某(犯罪嫌疑人)这个人为人不错,他不可能
做那件事”,这就是一种评论性、意见性的内容。这些都不是符合定义的证人证言。
2.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这不仅要看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符合实际,符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还要看证人证言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譬如证
人说:“那天晚上10点多,我路过商店借着月光看见张三从里面走出来,手里拿着一个包。”但是,经查那大晚上是阴大,根本没有月亮。显然这个证言不真实。
3.注意审查证人的资格以及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证人的感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对证人证言的内容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生
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如何,这些是否已影响其客观作证。应当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
的人认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年幼的人不能作证,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包括年
幼的人所作的证言内容与其年龄及生理特征、精神状况如果是相符的,仍然可以作
证。此外,还要注意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因为一旦
存在利害关系,就可能影响其客观作证,对其证言内容的采信更要慎重。实践中有人
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这也是错误的,审查
是否有利害关系,是为jr慎重对待而不是为_r排除其证据资格。
4.注意审查取得证人证育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具体包括:
(1)证言笔录是否经过证人核对,是否有证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果证
人是聋哑人、外国人或少数民族,证人证言的形成有无翻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证言笔录上是否有询问人、记录人以及询问的时间、地点等。根据有关规
定,证人证言的笔录上必须有这些内容,如果没有,就是不合格的证人证言。除了
审查这些内容的有无之外,还要看这些记载是否客观、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问题。
譬如询问时间如果过长,长达十几个小时或者询问地点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就
可能是违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又譬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2人以上,笔录上只
有1名侦查人员,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要注意,有的询问笔录上虽然有两名
侦查人员的签名,但同时其中1名侦查人员的签名还出现在另一份笔录上,由此说
明两份笔录中必有..份笔录的询问人员只有1名侦查人员。因为同一名侦查人员
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两名证人进行询问。
(3)仔细核对证人的年龄,如果是未成年人,注意询问笔录上是否有证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以及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等、,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
保护法,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矮监护人到场。
(4)审查询问笔录中是否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占和有意作伪证要
负法律责任的内容。一般的询问笔录都有固定的格式,侦查人员询问前都会向证
人告知作证权利和法律责任,让证人签字确认。但实跋中也有证言笔录没有这些
内容。其原因有的是由于侦查人员的疏忽,忘记了告知或作记录,但也有可能是别
的原因造成的,如有的办案人员出于某种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偷换了原来的笔录,
就需要律师在审查时格外注意。
(5)特别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如果确实存在这些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律师自己调查收集证人证言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主要针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证
人证言。但审查是相互的,当律师自己调查收集了证人证青并提交办案机关,也要
经得起审查。因此在调查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依法进行,一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询问证人应当有两名律师在场,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单独进行,包
括家属或者其他与本案无关的任何人都不得在场。此外,不得在同一时间对多名
证人进行询问。
(2)律师询问证人应当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进行,一般不应当在餐
厅、咖啡厅、酒吧等场所进行。对f -些敏感的证人或敏感的案件事实进行询问,
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甚至将所作的询问笔录进
行公证。
(3)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型j明确告知证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如实作证的
法律义务,且记录在卷。必要的时候,可以事先制作《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内容
可以是:本人作为×××案的证人,依法自愿接受律师的询问。在接受询问时,本
人保证如实向律师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不作伪证,否则将自愿承担作伪证的法徉
责任等。让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备案归档。
(4)律师询问证人时,一般应采用先让证人陈述,然后再进行询问的方式,并
且询问应当采用开放式的问句,如“你什么时候……”“你看到了什么,你听到了什
么”,“你是怎么……”而不要采用诱导式的问句,如“你当时看见张三拿着一把刀,
是不足?”“那把刀有30公分长,是不是?”
(5)询问证人时,还应对证人当时的生理状况,包括是否饮酒,是否吸毒等情
况作初步的了解。特别是对毒品案件,对f有毒瘾的证人,如果证人当时毒瘾发
作,不能满足他的吸毒羹求以换取他配合取证。针对证人身份的不同,还要采取不
同的询问方式。如果对方是外国人或者少数民族,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聘
请独立的、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翻译。询问结束前应当让证人、翻译
人员、法定代理人等核对笔录、修改、补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