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共分4款,明确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第1款规定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九种情形。第1项“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第4项“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5项“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6项“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情形,主要参照了《2005年解释》第1条关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认定标准,从设置赌博机数量、违法所得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方面作了规定,各项数量数额标准保持大致平衡,社会危害性也大体相当。第2项“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第3项“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情形,主要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将设置赌博机人罪的数量标准在第1项规定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第7项“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第8项“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情形,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受过处罚后继续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处。第9项“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2款规定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一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二是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是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款的数量、数额标准与第1款的标准保持6倍关系。
第3款规定了赌博机数量的计算问题,明确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赌博机可同时供多人使用,为避免以此逃避打击,对其台数应折合成单人的操作基本单元计算。
第4款明确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