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概述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的审判程序简化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五)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
刑事一审疑难问题解答
1、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多久会开庭?如请律师受理律师能否让程序快点走完?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开庭日期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只要在这段时间里审理结束都是合法的。
律师可以帮助催促法院和检察院,但作用未必会很大,律师的作用是在辩护上,但因律师是专业人士,在很多程序上可以提高审判阶段的效率,也能起到程序加速的作用。
2、检察院要再侦查,法院说要延期审理,这种故意拖延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本案情形符合第2种,是合法的。
3、起诉后被告人逃脱了有什么后果?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符合第2种情形,法院应中止审理。、
4、自诉的案件,我决定撤诉,法院怎样处理?
法院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检察院有监督权是不是说法院必须按检察院的要求办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2)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
(3)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形式上监督程序是不是合法,对法院最后的判决内容并无决定权。审判独立当然也包括法院独立于检察院。
6.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可不可以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7.轻伤害案件公安局不管,让我去法院自诉,我该怎么做?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8.因打架被他人起诉,法院正在审查,审查后会有什么结果,一定会被判刑吗?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院审查即使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也要开庭审判,审判后也要根据事实更证据来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有可能是无罪判决,并不是说一定要被判刑。
9、我的自诉案件是由一个法官审理的,是不是法院不重视我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法庭辩论有顺序吗,被告是在什么时候发言?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1、律师审判中可以给被告提供哪些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是否有立功表现;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5) 参加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6)参加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7)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2、被害人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律师能为被害人提供以下帮助:
(1)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
(2)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3)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6)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7)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聘请律师有一定的必要性,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提高主动性,有助于争取合法权益。
13、自诉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自诉案件按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律师作用有所区别,当事人可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浮准备工作。对于自已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5)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6)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7)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提起反诉;
(2)解调;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14、已经认罪,法院说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不是已没有必要再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4)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进行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被告已认罪的简易程序中律师任然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