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概述
(一)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统称。刑事审判具有被动性、中立性、职权性的特点。
审判的具体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处刑罚作出裁判;审判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
2、直接言词原则
3、辩论原则
4、集中审理原则
(三)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人民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形式: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五)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常见问题解答
1、案子到法院后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刑?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案件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有以下几种结果: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限期五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完备或者逾期未予补充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6)对于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各项内容明确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件开庭审理后的判决又有几种情况: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公诉案件,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几日之内告知嫌疑人,会不会通知家属呢?如果不通知家属,嫌疑人又在押,那家属怎么会知道?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工作中有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3)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没有要求法院必须通知亲属,一般是要通知辩护人的,最好委托当地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随时查询。也可及时通知家属。
3、涉及到未成年人,秘密开庭是否会通知其家长出庭呢?家长在庭上可以为他求情吗?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4、开庭当庭犯罪嫌疑人可以发表意见吗?家属可以发表意见吗?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开庭时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定的权利。
(2)家属除非作为证人出庭或者是作为辩护人,否则只能参与旁听。
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能更好的从法律角度出发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5、同案犯会一起开庭宣判吗?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是一起审理,,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但如有其它案件的,也可以另案处理,一般是一起审理,但部分嫌疑人因抓的非常晚,先前的已经审理了,就单独进行判决。
6、受害人家属未收到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应由何部门送达,法律如何规定?
应该是由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就不会给他送达刑事判决书。
7、取保出来了,同案审判时法院会传我吗?开庭被告是否可以不去?可否让我的律师代为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取保候后,案件开庭必须出庭应诉,如果案件还未判决可以延续取保候审期限。
8、一个人在同一案子审判时,能请两个律师吗?律师有调查取证的义务吗?
(1)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2)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一般可以协助调查举证,有调查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刑事案件中证人可以拒绝到庭作证吗?我的证人不出庭我可以申请强制出庭吗?证人是一个三岁小孩,可以要求这个小孩和她妈妈一起到庭作证吗?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作证是义务, 但不去也没有惩罚性措施。未成年人不能要求出庭作证。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作证的资格。应当以其他方式收集证据。
10、案子到了法院,所有的资料都可以查阅吗?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1、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上诉材料来量刑定罪的吗?
法院判决定罪量刑是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而定的,不会只听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法院审判本身的独立性,即不受法院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还应当是法院内部的独立性,即上下级法院之间独立性。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权的独立,我们分析一下《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可以发现,法院的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我们说上下级法院在审判权上的独立是由《宪法》所规定的。二是独立的法官。法官审判权的独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2、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被告人逃走的受追诉时限的限制吗?
不受限制。尽快行动,把握证据。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开庭当天是否就能拿到判决?
判决分两种,一种是当庭判决,一种是定期宣判。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4、刑事审判的原则有什么作用?这些原则能影响结果吗?
审判原则是知道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准则,这些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的公平与正义,具体有如下几个重要的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包括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2)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诉方和被告方应当以公开的、口头的、对立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
(4)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15、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旁听?每个人都可以旁听吗?
第一,审判公开原则不是绝对化得,各国通常也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1)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评议不公开;这是世界各国都基本认同的。
(2)对部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以下三类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6、一徇私枉法案件由一个法官就申论的审理判决了,合不合法?
凡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然需要经过合议庭的讨论,否则个人审判容易导致徇私枉法。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为独任制,无需合议。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组成原则: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3)活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17、亲属咨询法官什么时候出判决,法官说要此案要向审委会汇报,审判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并不是任何案件都向审委会汇报,只有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才由审委会讨论。
18、法院宣判是不是都要判刑的?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9、在法庭上扰乱秩序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1、上法庭的一般程序是怎么样的?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4)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5)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6)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22、一审的时候是3个审判员审理,二审是5个审判员审理,合不合法?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3、请说一下一场正式的法庭审判,应该有那些人,哪类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 “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除此以外还有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进行审判的法官。
24、案件快开庭了,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该如何申请?
法律援助一般向当地的司法局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5、在审判时还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审判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1)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判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最终命运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精通辩护的技巧,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律师在调查取证及查阅犯罪材料时还有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这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