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法院受理后至尚未判决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可以向法院递交和解协议书,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该协议书经法院认可,即可生效。受害人谅解被告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免罪。
刑事和解不能叫“私了”,因为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而和解制度是否启动取决于司法机关而非个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程序,有相当严格的条件和范围。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不仅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不大,也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降低,法院可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这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因此,一般的情况,如果受害者家属不是反映很强烈而且得到谅解的话,法院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不是必须从轻处罚。现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实行量刑规范化管理,对各种情节都确定了一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比例和幅度。其中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提供谅解书),最高可以减轻量刑基准刑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