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总犯罪的常见现象
近年来,我国每年均有超百例老总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老总犯罪这一话题逐渐倍受关注了起来,总体来说,老总犯罪最常以以下几种方式表现出来:
现象一:合同诈骗是老总犯罪最主要诱因
现象二:老总犯罪经常涉及暴力犯罪
现象三:老总“涉黑”犯罪应重视
现象四:暴利诱惑下从事非法经营
二、老总犯罪表现出的特点、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相比起其他主体的犯罪,老总犯罪有其独特的发生方式和途径,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前腐后继”
老总犯罪的几个显著特点,其一就是“前腐后继”的多。
比如天津市地铁总公司党委书记王春清、总经理高怀志一前一后入狱,再如徐州市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大田,6年前曾举报他的上司、原徐州物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付厚刚腐败,将其送进监狱,而他成了“反腐英雄”,去年,他又被群众举报因受贿罪入狱。
这些“前腐后继”的老总们,命运惊人地相似。从当官、被举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到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不仅犯罪性质相似,连犯案的手段方法也“一脉相承”。
2、夫妻“荣辱与共”
夫妻双双坐在被告席上或同入牢房者,时常发生在法院的审判庭上。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唐若昕被判坐牢14年,其再婚的妻子也跟着坐牢11年;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妻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等。夫妻共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3、受贿罪所占比例较大,且涉案金额大
比如在2010年62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老总中,受贿罪30例,贪污罪15例,挪用公款罪4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例,滥用职权罪3例,故意杀人罪2例,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各1例。
三、老总犯罪的诱因
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最终不免会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提醒老板守法经营、恪守底线才是长远的发展之计。而老板们应该积极从自身和周围环境分析出犯罪诱因,以更好的远离犯罪:
1、缺少预防。商业上一帆风顺,隐患一触即发。
富豪们之所以能够称为富豪,大多在生意上比较顺风顺水,即使遭遇到一些挫折,也会在他们的控制之下被克服,于是他们都过于自信,甚至刚愎自用,坚信自己的所做所为并不会触犯法律并遭遇牢狱之灾,也就对此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如果他们预先知道自己可能遭遇如此的结局,那么我想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冒此风险的。
2、没有预感。法律意识薄弱,重罪上身,毫无知觉。
许多富豪在被捕入狱之前,对自己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根本没有正确的认识,从没有想到过自己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法律已是有罪之身,只不过还没有被追究而已。他们看到的,往往只是自己身上各种各样的光环,而并未意识到这些光环并不能成为自己的“护身符”或者是“防弹衣”。这说明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判断错误。
许多老总,落马前还有各种荣誉加身,甚至笼罩着“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等光环,但司法机关一旦介入,就会发现其竟然犯有多种罪行。
3、不可救药。幻想逃避法律,侥幸心理
很多企业老总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往往是在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之后,还幻想着律师给予无罪辩护以重获自由,但这样的希望大都非常渺茫。此时即使聘请最好的律师为其辩护,也是为时已晚。司法机关决定拘留逮捕,必然已经成竹在胸,有着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所以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被完全采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比如广东金正集团的万平、北京建昊集团袁宝王景,都以无罪进行辩护,最终却都是有罪判决。
4、子承父业。经验主义,轻视法务。
很多民营企业中一直延续着子承父业的传统,所谓虎父无犬子,所以自然而来民营企业老总把接班人的目光集中到了子女的身上。这些创业出身的老总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凭着对商业的直觉和果敢在商场上闯出了一番天地,他们身上共同缺少的就是法律知识的熏陶。
他们可以手把手的教授接班人怎样运作企业,怎样进行商业谈判,怎样发展客户等等,但极少会教授怎样建立完善的法务机制,规避法律风险,这是经验主义导致的,因为在过往他们凭借自身摸爬滚打总结处的经验教训无往不利,但现今时代在变化,这个市场经济也迈向了法制化进程。
其实法务人员也属于企业整个机器链条的一个环节,应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乃至重大决策,都要发挥作用。不盲目崇拜,不依靠经验主义,更新观念,推行法制化管理才是正途。
四、律师给老总的忠告:
律师提醒您: 刑事风险并不可怕,预防风险是根本。老总们都应该“恶补”法律这一课,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适应国际法治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自我保护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也就提高了,那么刑事法律风险也就自然大大减小了:
【以身作则学点法,带头学法好处多】
【法律知识很重要,企业培训少不了】
【重要决策要评估,咨询律师是前提】
【法律事务要健全,聘请机构是关键】